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张某某与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5)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孟涛,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5)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刘珂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世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