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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诈骗一案
时间:2009-09-02  当事人:   法官:张天才   文号:(2009)洛龙刑初字-1第16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44岁。2008年7月因诈骗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8日因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诈骗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到2008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假称以合伙在洛阳办军工加工厂、吸收民间资金为名,先后多次向被害人孙某、李某送所谓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等物,骗取孙某、李某某信任。诈骗被害人孙某现金8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现金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孙某于2003年10月通过其同学介绍认识被告人徐某某。2005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乘坐被害人李某某出租车二人搭话相识。被告人徐某某在与二人交往中假称以合伙在洛阳办军工加工厂、吸收民间资金为名,并持伪造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等物,骗取孙某、李某某信任。自2003年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多次从被害人孙某、李某家骗取数额不等的人民币。被告人徐某某供认累计诈骗被害人孙某现金8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现金9万元,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有被害人孙某、李某某陈某,证人黄某、乔某、陈某某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洛阳军工企业单位合同协议书、洛阳军工企业加工厂专用章、洛阳军工机械加工公司空白合同书及部分欠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孙某现金八万元、诈骗李某现金九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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