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靳某某,男,生于1942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生于1946年8月17日,汉族,(略)电业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略)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略)公安局范集派出所所长。
上诉人靳某某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60日。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某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胡文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