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鸿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京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X镇北辛店。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阳市鸿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被告安阳市京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鸿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庭审前撤回了对被告安阳市京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庆,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海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市鸿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6年6月3日,被告赵某某以第二被告的名义购买我公司棉纱2吨,单价x元,共计x元,由被告赵某某为我公司出具手续。之后,被告以该货款应由安阳市万佳纺织公司支付为由,拒不付款,被告赵某某系公司股东,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赵某某支付棉纱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鸿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前撤回了对被告安阳市京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庭审中本院释明后,原告坚持只要求被告赵某振支付货款,而原告提供的(2007)内民初字第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2006年6月3日的2吨棉纱系安阳市京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拉,故被告赵某某拉棉纱和出具收到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起诉被告赵某某属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市鸿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退还原告安阳市鸿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褚玉峰
审判员王曙光
审判员李庆兵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