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1953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祁某某,男,1953年生。
张某某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7)龙行初字第8-X号行政裁定。一审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祁某某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以张某某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7)龙行初字第8-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李某设
审判员王智剑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