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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河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唐河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0  当事人:   法官:张海波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河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任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曹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唐河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唐河县邮政局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通唐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张向民,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曹某,被上诉人唐河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李某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6月20日,张某某到时任黑龙镇电信支局局长吕兰峰办公室,存款x元。由吕兰峰出具中国人民邮政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正面加盖“唐河县X镇邮政储蓄现金收讫”的椭圆形印章和吕兰峰个人印章。据张某某称,存单背面加盖“唐河县邮政局黑龙镇邮电所”公章,因裱于白纸上,无法清晰辨认。庭审中,唐河县邮政局要求进行鉴定,后又放弃。”

2000年12月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文检鉴定字第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认定存单上所盖“唐河县X镇邮政储蓄现金收讫”章与唐河县邮政局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2003年6月17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1999年5月3日至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吕兰峰私刻“唐河县X镇邮政储蓄现金收讫”印章和私自印制“中国人民邮政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在明知自己已无行使吸收公众存款职能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制印章、票据,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票据诈骗罪,现吕兰峰已被判刑。在庭审中,张某某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另查明:1、吕兰峰曾任唐河县邮政局黑龙镇分局局长,该分局依法经办有邮电储蓄业务。后因机构改革,1998年9月16日唐河县邮电局被撤销,成立了唐河县邮政局和电信局,吕兰峰调任唐河县电信局黑龙镇电信支局支局长。2、唐河县邮政局、电信局于2000年5月依法注册成立。后由于电信重组,分立为移动公司和通信公司。后河南通信公司唐河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2008年10月更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河县分公司。3、本案存单上使用的“唐河县X镇邮电储蓄现金收讫”椭圆形印章,是张云良依据黑龙镇邮电所行政公章和吕兰峰私章出具的证明刻制的。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所持有的存单在形制、印模上均有别于真实凭证和印模,为无效凭证。但该存单系吕兰峰所为,现无证据证实储户是明知的或有恶意串通之嫌,储户向吕兰峰交付存款,存款关系是真实的。该存单背面加盖有“唐河县邮政局黑龙镇邮电所”印章足以使之相信吕兰峰有权经营储蓄业务。1998年9月16日,唐河县邮政局和唐河县电信局分立,但无证据证明邮电分营前的“唐河县邮政局黑龙镇邮电所”印章应由谁保管处理,那么对已停止使用的印章应视为二者均有妥善保管之责。没尽到妥善保管之责,均有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唐河县邮政局、联通唐河县分公司对张某某x元存款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但张某某在吕兰峰办公室取得存单,而不是在金融机构办公场所取得,其本人亦有过失。故其支付存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唐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某某x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张某某负担55元,唐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各负担310元。

联通唐河县分公司上诉称:1、唐河县邮政局黑龙镇邮电所印鉴已废弃,且张某某持有的存单无法辨认该存单背面加盖该印鉴。2、联通唐河县分公司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依据信息产业部X号文件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张某某与唐河县邮政局、联通唐河县分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关系,应对张某某存款承担返还责任,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应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唐河县邮政局答辩称:1998年9月18日邮电分营后,吕兰峰分配到电信局工作。2、信息产业部文件不适用本案。3、本案嫌疑犯罪,吕兰峰私开公章,无法确认存单的真实性。

依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争议的存单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联通唐河县分公司、唐河县邮政局应否对该存单承担责任。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1、吕兰峰系黑龙镇邮电所负责人,该邮电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张某某所持有的存单虽系吕兰峰伪造,有别于真实存单,但该存单的伪造行为系吕兰峰所为,张某某并不知,更无恶意串通,张某某已向吕兰峰交付款项,存款关系真实存在。2、关于存单被面所盖“唐河县邮政局黑龙镇邮电所印鉴无法辨认的问题”,因在金融储蓄业务中,存单背面并非要加盖行政公章才有效。3、唐河县邮政局和唐河县电信局分营前,由于对唐河县邮政局黑龙镇邮电所印章未妥善处理,而在本案中,唐河县X镇邮电储蓄现金收讫章”的刻制,就是依该行政章刻制的,给他人造成损失,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吕兰峰是邮电所工作人员,负责揽储、放贷业务,吕兰峰虽调离原岗位,但由于其工作场所等未变,又未向社会公示,使人足以相信其仍有权经营储蓄业务,吕兰峰经办张某某存款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67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河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某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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