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6月29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虐待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虐待罪一案,于二ΟΟ九年四月九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河南省方城县X乡X村狼洞沟组村民陈莲英(82岁)与其丈夫生育二男五女,陈莲英丈夫去世后其跟随儿子贾某某一同生活。2007年6月份以后,被害人陈莲英在其女儿家轮流生活。2007年11月陈莲英身患偏瘫,生活不能自理,12月被告人贾某某将其母亲接回共同生活,期间贾某法对其母亲经常进行打骂,对陈莲英生活未悉心照料,致使其母亲于2008年6月27日死亡。经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头部、颈部、胸腹部、左手背、左肘部损伤表现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分析应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综合尸体检验所见,上述损伤非致命伤,尸表及内部脏器无窒息象,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全身脏器未见明显疾病,故可排除重大疾病死亡;左膝关节、右小腿中上段外侧处损伤表现为皮肤水泡、周围组织红肿、符合高温损伤特征;综合尸体检验及调查情况分析,陈莲英符合多器管功能衰竭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妈怎么死的我不知道,那天我去维么寺街了,我爱人回沙沟她娘家了。去年农历11月份,我妈得了偏瘫就回到我家,今年二月份才能下床自已挪动。我平时待我母亲不是多好,有时我喝完酒还好怪她,去年腊月份,我还打过我妈一次。那是07年腊月二十四,阳历是2008年1月31日,那天中午因为我爱人的小孙子拿个棍进我妈屋内撵鸡子时,把灯泡打烂了,我妈就吵吵,当天我也喝了点酒,我就吵她说你少管点闲事,当时我顺手朝她脸上扇了一下,把她的半个脸打的乌青,后来我妹子还有我姐贾某花她们回来了,我妈给她们说我打她了。平时我同爱人出外办事,就弄些饼干、茶水放她跟前。她死前四、五天,自杀过一次,那天我同爱人从外边回到家里,见屋里往外冒烟气。我赶快喊俺兄弟贾××到屋里看,她把自己的衣服点燃了,说她不想活了,受罪受够了,我说你不想活了咋不早点死呀!当时她床头还放住刀。我们把我妈抬到屋外时,她手里还握住剪刀,当晚就把我妈放院里樱桃树下睡了,我也没再把她往屋里抬。第二天可能是天太热太晒,我兄弟和邻居将她抬屋里了,那天我没在家,是听我兄弟他们说的。我母亲身上的泡是她自己放火烧的,她的膝盖处的伤是她自己摔的。
2、证人证言
⑴证人贾××证言:2008年6月27日上午13点多钟,我见我妈一人在堂屋床上躺着,嘴角流有粘条,不会动,我就喊人。然后打电话给村医生刘书奎,让他过来看看。联系后,我给我妈嘴里的东西掏掏,这时贾某法屋里的手机响了,就问他在那,他说在街上吃饭里。我说你快回来,咱妈不中了。他说我不管,我走哩,出去打工里。我恼了说你快点回来,他说反正得等我吃了饭,过了一个小时他才到家。120车到了,我同俺姐妹们就同120车到医院给我妈看去了,贾某法没有去。我母亲腿摔骨折几年了,生活不能自理,偏瘫两年多了,平时不会下床,会端住饭自己吃,没人端就饿着。贾某法平时不孝顺,经常打俺妈,这庄上人都知到。07年腊月初,贾某法说俺妈光找事,他喝了酒捣我妈头几指头,隔了几天后,听庄上人说他又打我妈了,我过去见俺妈眉头上有个黑肿疙瘩,上嘴唇黑肿,脸上全部是黑紫色,象化了妆一样,当时俺哥嫂都在场。隔一天,我哥嫂不在家,我过去问我妈咋了,她说我哥喝醉酒常打她,这几天打我两顿了,基本上是十天打一回,你打个电话让妮们把我接走吧,要不还打死我哩。我也不敢给俺姐们说,因我姐去看我妈,我哥知道了还打她。第三次是过罢正月十五,有一天我哥对我说,昨晚喝酒又打妈了,后来我去看,我妈说我哥掂凳子夯她了,胡××捞住了,要不还夯死她哩。第四次大约是三月份的一天,我妈说早几天,你哥又打我了。最后一次是早几天,户付爱喊我说,咱妈点火了想把自己烧死,我见俺妈床前烧了一堆灰,像是衣服,屋里熏的很,俺妈也不会说话,我过去后把她弄到院里。过一会,她哭了起来,比划住我哥又用拳头打她了,我知道后火了,吵了我哥一顿。第二天上午我去看我妈,见我哥嫂不在家,俺妈在院里被太阳晒住,我喊住邻居贾某兴,把俺妈抬到树荫下,给她弄了点饭吃。随后几天,我哥把我妈扔到院里不管,说俺妈想死里,不管她了。
⑵证人贾××证言:我妈是年内腊月接回到贾某法家,贾某法先后打我妈四次。我记得比较清的是年内腊月二十四的那天,贾某法用手摁着俺妈的头往床沿上磕,把我妈脸上打的青一块,紫一块的,后来我回家问我妈,她说是被贾某法打了,贾某法也承认是他打的。昨天我在家见到我妈时,她还说贾某法一共打过她四次。贾某法打我妈是因为他说我妈对不起他,具体是为啥我也说不清。
⑶证人贾××证言:俺大哥对俺妈一直不好,经常打俺妈,周围邻居都知道这事。我怀疑俺大哥毒死俺妈是因为俺大哥经常打俺妈,并且俺大哥经常虐待俺妈,前几天俺妈自杀,用刀割自己的脖子。
⑷证人贾××证言:贾某法肯喝酒,喝了酒后肯打我妈,俺妈对我说贾某法打过她五次,07年农历腊月二十四那天,我回家看见我妈脸上半个脸乌青,她说是贾某法打她了,后来又多次给我说贾某法打她,一共打她五次。在俺妈死前四、五天前,我回家听贾××和贾××还有我二姐说,早四、五天前俺妈在家里放火把衣服烧着了,用个剪子朝她自己的胸前戳,还用一个菜刀朝自己的脖子割没有割死,后来俺兄弟他们把她救出来抬到院里了。
⑸证人贾××证言:我同贾某法和陈莲英都是庄上邻居,是一家子。贾某法对他妈不好,有时一弄就打她妈,听说年前打过他妈,过罢年又打过。有时贾某法同其妻户付爱出外干活中午就不回家,最近几天都是这样。陈莲英死前有二、三天左右,我和贾××帮忙从樱桃树下把他母亲抬到堂屋,那天天气比较热,见陈莲英心口有点黑。
⑹证人贾××证言:我和贾某法是近门。陈莲英得偏瘫两年多了,几年前腿也骨折了,一直躺在床上不会动。昨天从医院拉回来换衣服时,发现身上都是伤。贾某法不孝顺,经常打骂,庄上都知道。今年春天我去贾某法家,见陈莲英被打的狠,脸上眼圈都是黑的,象戏里的包公脸一样,因为贾某法在门外站住,我问她是咋了,她也不敢说,用手比划住扇脸的样子,她是怕贾某法听见了。我见到的就这一次,听说的很多。
⑺证人胡××证言:我和我婆子关系很好,我经常侍候她,我当天中午没回家是想着干活哩,不想跑。我们经常不回去时,给老太太放点奶粉、开水,她自己会泡。但出事前几天,老太太把奶粉烧了,没吃的了,那天我想着进发中午要回去管她,所以没回去。进法平时对她妈也可以,就是喝了酒后脾气倔,打过他妈一次。07年腊月二十四,是因为进法喝晕了,回家又说起了以前分家时的事,老太太脾气不好,他们就对着吵,后来进法打她妈了,男的手都狠,那次把老太太脸打肿了,老太太身上的伤怎样形成的我不知道,估计是她自己从床上爬下来找东西时摔住了。
⑻证人户××证言:贾某法对他妈不好,经常打他妈,年前腊月有一回,贾某法打他妈,第二天黑些,贾某法到俺家烤火,说他打他妈了,事过有三、四天,我见进法他妈的脸肿得黑青。还有两回是今年春上,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是听贾某法的女人户付爱说“老法又打他妈了”。有一回户付爱说进法他妈点东西了,有一回是贾某法问他妈“大娃的生日是几”他妈说不记得了,贾某法说:“你孙子的生日你都记不住”就为这进法又打他妈。这两回我都是听户付爱说的,我没见他妈伤的啥样。吃饭是端到跟前,不过有早没晚的,因为贾某法和他女人户付爱经常出去干活,有时出去没有回来,他妈就没有吃的。
⑼证人贾××证言:贾某法平时对他妈不好,经常喝醉后打他妈,我没见过,但经常听庄上的人说。并且一次,大约是陈莲英死前有三天的一天早上,贾某法到我门市部买一盒烟并对我说:“昨晚上一夜没睡觉,我和我妈生气了,我妈想上吊哩”。后来贾某法说:“我把俺妈扔到院里,不是扔到樱桃树下,扔到院里日头底下。”然后贾某法对我说“叔啊叔,我是不管俺妈了”。
3、鉴定结论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头部、颈部、胸腹部、左手背、左肘部损伤表现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分析应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综合尸体检验所见,上述损伤非致命伤,尸表及内部赃器无窒息象,故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⑵理化检验未见有机磷农药、安眠药、毒鼠强等常见毒物,故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⑶病理检验提示,死者全身脏器未见明显疾病,故可排除重大疾病死亡;⑷左膝关节、右小腿中上段外侧处损伤表现为皮肤水泡、周围组织红肿、符合高温损伤特征;⑸综合尸体检验及调查情况分析,陈连英符合多器管功能衰竭死亡。
4、书证
⑴户籍证明,证明贾某某的身份情况。
⑵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证明贾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原判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原审认定其犯虐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已经原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目无国法,悖逆人伦,经常采取打骂等手段虐待其母亲,情节恶劣,并致其母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关于贾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其犯虐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平时待其母亲不好,喝完酒后打骂过其母亲,且有多名证人均证明贾某某平时待其母亲不好,经常打骂其母亲,庄上人都知道这一情况。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孙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