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源国际海运有限公司(x.,x。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庆德,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晶晶,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星锦绣”轮(M/x)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宏源国际海运有限公司(x.,x)与被申请人因“五星锦绣”轮船舶买卖发生纠纷,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五星锦绣”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案外人张家港市宏源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人民币100,000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宏源国际海运有限公司(x.,x)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五星锦绣”轮(M/x)的下列证据予以保全:1、船舶所有权证书,2、船舶登记证书,3、船舶适航证书,4、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29日的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0年8月5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裔文君
书记员林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