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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盛某某诉被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盛某某。

被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之前向原告盛某某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13,766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若7月2日以后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保留向两被告索赔2010年7月1日起工资的权利;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远东19”轮的扣押;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6.34元,合计人民币225.34元,由被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0年7月6日之前支付至上海海事法院账户;

四、原、被告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旭

书记员费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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