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男,原告朋友。
委托代理人秦XX,男,原告朋友。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男,被告员工。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男,被告员工。
案由:其他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的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潘XX人民币1,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