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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男,原告朋友。

委托代理人秦XX,男,原告朋友。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男,被告员工。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男,被告员工。

案由:其他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的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潘XX人民币1,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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