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桑惠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