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女。
委托代理人单××(原告朋友),女。
委托代理人张剑波,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男。
第三人朱××,男。
第三人沈××,女。
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沈××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朱××,婚后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多年,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与被告朱××离婚;
二、上海艺宏音响灯光有限公司原告沈××名下股权及债权债务归原告沈××所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家具归被告朱××所有;其他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原、被告名下的债权及利息、债务及利息均归被告所有;
四、上海市X路X号B幢XD室被告朱××名下的房屋权利及利益归原告沈××所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原告沈××的房屋产权份额归被告朱××所有;第三人沈××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归第三人朱××所有(沈××与朱××的过户手续费及契税等所有费用由朱××承担,房款的给付由沈××与朱××另行协议解决);
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沈××居住上海市X路X号B幢XD室;被告朱××居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六、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