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请求人x。
被请求人上海泛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请求人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请求人x、上海泛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J02的全套正本提单的海事强制令。8月18日请求人以已与被请求人协商解决双方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海事强制令的申请且表示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请求人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审判长辛海
审判员朱杰
代理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