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某。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并于2010年7月6日依法委托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某去向不明,且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亦无法及时提供被执行人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王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