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a,女,汉族。
被告罗a,男,汉族。
原告苏a与被告罗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后,相处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常为琐事骂人,甚至打人。被告还经常外出打麻将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曾提起过两次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至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罗b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现在网吧和游戏机我都不玩了,原告在2005年10月离家后,女儿一直随我生活,现在原告第三次提出离婚,她为的就是我的财产,我现在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a与被告罗a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女罗b。原告系再婚,与其前夫生育有一女尤a,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虽有争执但夫妻关系尚可。2003年5、6月起,被告去棋牌室打牌,夫妻关系失和。原告曾于2003年7月和2005年2月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二次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为此原告第三次诉来本院。
另查明,一、原、被告婚后,被告单位分配了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公房1套,双方现确认该公房价值30万元。
二、原、被告夫妻动产有:微波炉1台(品牌不清),x寸彩电1台,荣士达全自动洗衣机1台,大陆鸽牌电瓶车1辆,上述财产均在本市X区X村X号X室公房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罗b随被告生活;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公房租赁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其中5万元作为原告支付罗b至18周岁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10万元;动产中动洗衣机、电瓶车归原告所有,其余动产归被告所有。但双方因户口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已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已无和好希望,故本次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户籍问题非人民法院处理范畴,双方应去公安机关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a与被告罗a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罗b随被告生活,至罗b18周岁时止;
三、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公房租赁权归被告所有,离婚后原告居住自行解决;
四、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5万元,其中5万元作为原告支付女儿罗b自起诉时起至18周岁时止的全部抚养费,其余10万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动产)中,荣士达全自动洗衣机1台、大陆鸽牌电瓶车1辆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