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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江,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芳,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负责人章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江,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芳,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英,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9,667.50元,由原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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