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
被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姜某。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姜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2,726元(含执行费人民币681元);
二、以上银行存款如有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某、姜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李慧芬
书记员姜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