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女,1981年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