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漯河市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漯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方占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X镇X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漯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某某、方占伟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漯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方占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单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或在一年以下量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漯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相林
审判员蒋军强
审判员蔡宁宁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