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2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x号牌轿车,沿渠马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克井镇X村西矿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并向北转弯的被害人刘XX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整,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XX、苗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证明,车损评估,车辆返还凭证,赔偿协议书及赔偿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赵凌青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