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王学军、被害人赵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新、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害人赵XX到被告人秦某某家要帐,二人发生争执,秦某某拳打赵XX致赵XX左眼受伤。经鉴定,赵XX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诉讼中,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秦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赵XX陈述、原XX证言、赵XX轻伤鉴定书及受伤部位照片、赵XX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赵XX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