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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吕某某、张某某、一审被告娄某某、闫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某某,男,1968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亚琳,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一审被告娄某某,女,1993年出生。

一审被告闫某某,女,199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聪、朱某某,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张某某、一审被告娄某某、闫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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