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蔚、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23时许,济源市X镇X村的被告人冯某和被害人聂XX在本村村民冯XX打牌时,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被人拉开后,冯某又掂起地上的长板凳向聂XX的头部砸了一下,致使聂XX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聂XX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冯某赔偿被害人聂XX各项经济损失x元,现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聂XX的陈述,证人张XX、聂XX、段X、冯XX、聂XX、代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赵凌青
人民陪审员琚磊磊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