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文军,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害人李××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任安阳县X镇集上片片长,2009年11月,柏庄镇政府开始在全镇征收社会抚养费,李某某负责集上片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2009年11月5日上午9时,李某某带领片上包村干部将未缴够政府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集上片招贤村村民李××带到镇政府计生办,并安排专人对其进行看管,促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到11月7日中午,李某某又安排将李××转移到安阳市西城宾馆内继续看管,直到11月9日下午5时许,才将李××放回。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五天四夜,达105个小时。李××被放回后在当地卫生院作治疗,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陈述,证人梁××、刘××、吴××、张××等人证言,宾馆住宿证明,李某某职务证明,双方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集上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对于未缴够社会抚养费的村民,不能正确处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张婵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