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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侯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X街X号处,采取擅自私接外线的方式进行窃电,盗窃电量价值,经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121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事实经过的供述,证人陈×、李××证言,开封市供电公司报案材料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不持异议。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补交了电费,及时挽回了损失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进学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申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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