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又名毛X、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9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在河南省内黄某狱服刑。2010年3月3日,被押回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羁押期限为六个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三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电瓶三轮车到安阳市X街兴源氧气门市将看门的任某某控制后,抢走电瓶三轮车一辆、氧气瓶22个及现金470余元。被抢的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共8500元。
2007年5月1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毛某某伙同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三人均已判刑)窜至安阳市龙安区X村南废旧玻璃回收公司院内、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市场后门家属院、置度村塑料厂内、刘某庄企融布品公司厨房等地盗窃三轮农用运输车、双枪牌三轮摩托车、小锅炉、小水泵、暖气片、铝盆、蒸笼、面粉等物。被盗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4621元。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抢劫罪
2007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三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电瓶三轮车到安阳市X街兴源氧气门市将看门的任某某控制后,抢走电瓶三轮车一辆、氧气瓶22个及现金470余元。被抢的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共8500元。
上述事实,同案犯王某钢供述了其伙同毛某某、袁现雷、靳文武驾驶一辆电瓶三轮车到安阳市X街兴源氧气门市,将看门的控制后,抢走电瓶三轮车一辆、氧气瓶等的事情经过;同案犯袁现雷供述了2007年的一天晚上,其伙同毛某某、王某钢、靳文武开一辆电瓶车到安阳市X街兴源氧气门市,王某钢将看门的控制后,抢走电瓶三轮车及氧气瓶的事情经过;同案犯靳文武供述了其伙同王某钢、袁现雷、毛某某开着三轮车到文源街兴源氧气门市,王某钢将看门的控制后,抢走电瓶三轮车一辆、氧气瓶的事情经过;被告人毛某某也供述了相同的犯罪过程;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07年8月7日3点15分左右,其看门时被控制后抢走电瓶车一辆、氧气瓶22个及现金470余元的事情经过。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门市被抢一辆x电瓶三轮车、22个氧气瓶和现金480元。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电瓶车、氧气瓶22个共计评估价值8000元。另有现场勘察笔录记载现场情况。
盗窃罪
1、2007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伙同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三人均已判刑)到安阳市龙安区X村南废旧玻璃回收公司院内盗窃张林安一辆三轮农用运输车。被盗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300元。
上述事实,同案犯靳文武、王某钢、袁现雷均供述了到安阳市龙安区X村南废旧玻璃回收公司院内盗窃一辆三轮农用运输车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毛某某也供述了相同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了2007年5月1日其在置度村南的废旧玻璃回收公司院内,三马车被盗的情况。另有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经评估价值300元。
2、2007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伙同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到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市场后门家属院内盗窃赵某某双枪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盗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同案犯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均供述了到龙安区三家庄市场后门家属院内盗窃双枪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毛某某也供述了相同的犯罪事实。被害人赵某某陈述了2007年10月中旬,其在安阳市三家庄市场后门家属院一辆双枪牌汽油三轮车被盗的情况。另有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评估价值500元。
3、200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伙同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驾驶一辆三轮车到安阳市龙安区X村塑料厂内盗窃刘某某小锅炉、小水泵、暖气片等物,用机动三轮车分两次运走。被盗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共2500元。
上述事实,同案犯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均供述了2007年11月26日凌晨,驾驶一辆三轮车到龙安区X村塑料厂内盗窃小锅炉、小水泵、暖气片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毛某某也供述了相同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了其厂一小锅炉、三、四个小水泵、塑料模具六、七套物品被盗的情况。另有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2500元。
4、2007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伙同王某钢、袁现雷、靳文武驾驶一辆三轮车到安阳市龙安区刘某庄企融布品公司厨房盗窃铝盆、蒸笼、面粉等物。被盗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共1321元。
上述事实,同案犯王某钢、靳文武、袁现雷均陈述了驾驶一辆三轮车到龙安区刘某庄企融布品公司厨房盗窃铝盆、蒸笼、面粉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毛某某也供述了相同的犯罪事实。证人侯某某陈述了其公司后院的厨房被盗的情况。另有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经评估价值共计1321元。
综上,被告人毛某某共参与抢劫一起,价值8500元,参与盗窃4起,价值4621元。
上述事实,综合证据有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毛某某因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钢、靳文武、郭海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判刑的情况。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袁现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的情况。另有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为打击盗窃、抢劫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交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毛某某与同案犯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退赔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田小娟
审判员于敏
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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