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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某甲、李某荣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公证处、刘某丙、刘某丁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
时间:2009-09-07  当事人:   法官:李 晓 峰   文号:(2008)南行再终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司法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公证处。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丙,女。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丁,男。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李某荣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公证处、刘某丙、刘某丁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宛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二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元月8日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南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及李某荣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刘某丙及其它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再审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卧龙区人民法

院(2007)宛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郭东汉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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