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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雄生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01  当事人:   法官:张冰   文号:(2009)高行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雄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可嘉,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光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溪市雄生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雄生电器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雄生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可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曹某某,原审第三人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光宇、李启首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暖风机(1033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号为x.X,申请日为2002年12月7日,专利权人为郜某某。

2008年2月25日,雄生电器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8年7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雄生电器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理由是:1、从俯仰视图和其它视图来看无法确定本专利的整体形状;2、本专利正面板图案不明确;3、本专利进风口上边线的形状不确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的整体形状近似圆柱体形,仰视图中超出了底部轮廓线之外的两个角在主视图和左、右视图的投影立面上的投影线位于最外面的轮廓线以内,因此在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上没有表现出来其超出了底部的轮廓线,而在仰视图和俯视图中体现出来了,因此本专利通过六个视图表达的整体形状并不存在矛盾。

俯视图显示的对应于正面板图案的部分为纵横格状,其中的竖线对应于主视图中的纵向长条状的正面板图案,但其中的横线并不一定是横向的正面板图案,因为俯视图与主视图是相对于不同的立面投影形成的,因此并不是俯视图表示出的横线在主视图中就一定会体现出来。从左、右视图看正面板是一个倾角较大的斜面,如果正面板图案为纵横格状,其在俯视图中的横线不应表现为间隔较大的横线,故上述横线应该是位于正面板下面的横线,其处于同一水平面上,因此在主视图中看不见,或者是位于正面板下面的产品的内部结构,其在主视图中也不可见。因此本专利主视图所表达的正面板图案与俯视图并不存在矛盾。

本专利的整体形状近似圆柱体形,左、右视图与后视图表达的是不同立面的投影关系,当左、右视图表达的进风口上边线为向上凸的弧时,后视图进风口上边线为向上凸的弧;当左、右视图表达的进风口上边线向上凸的弧的弧度逐渐减小成直线时,后视图进风口上边线仍为向上凸的弧,但其弧度逐渐减小;当左、右视图表达的进风口上边线由直线变成向下凸的弧,且其弧度逐渐增大到一定时,后视图进风口上边线向上凸的弧的弧度逐渐减小,最后形成直线;但左、右视图表达的进风口上边线向下凸的弧的弧度继续逐渐增大时,后视图进风口上边线由直线变成向下凸的弧。因此本专利后视图进风口上边线为一个向上凸的弧,左、右视图表达的进风口上边线为一个向下凸的弧,两者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矛盾。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

雄生电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其主要理由是:1、本专利整体形状存在矛盾,本专利俯仰视图表达的产品整体为上大下小,而其他视图表达的产品整体为上小下大,两者矛盾导致产品的整体形状不明确。2、本专利正面板图案存在矛盾,主视图表达的正面板图案为纵向长条,俯视图表达的正面板图案为纵横格状,因此导致产品正面板图案不明确。即使如原审判决所说,也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对本专利设计图有不同的理解,本专利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不确定。3、本专利进风口上边线存在矛盾,后视图进风口上边线为向上凸的弧,左右视图表达的进风口上边线为向下凸的弧,两者方向相反导致进风口上边线形状不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郜某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暖风机(1033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由郜某某于2002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X。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详见附图)。

2008年2月25日,雄生电器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了6份附件。

2008年7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2008年7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1、从六面视图看,本专利产品底部大致呈椭圆形并带有凹口,顶部为大致呈椭圆形的倾斜面并与产品进、出风口上部外壳相接,在顶部和底部轮廓线相对位置并不完全对应的情况下,通过正投影形成的本专利的俯、仰视图中表达的顶部轮廓线并未完全落入底部轮廓线的范围而是略有超出,这并不意味着产品的顶部比底部大,而是由本专利顶部和底部的形状和其相对的位置关系决定的,这与主视图、后视图和左右视图所表达的本专利整体形状并不矛盾,本专利整体仍是顶部小底部大;2、从主视图看,本专利产品的出风口为长条状,俯视图中显示本专利的出风口为纵横交错的条格状,二者确实存在矛盾之处,但是这种视图错误仅为局部细微瑕疵,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并进行生产的后果,即其不足以导致不适于工业应用的后果;3、从主视图看,本专利产品正面下部两侧有两个向内略凹的折角,上述各折角的两条轮廓线相距很近,因此在左右视图中被省略未曾示出,这是符合制图规范的,本专利的主视图与左右视图在正面折角的表达上并不矛盾;4、从左右视图和后视图看,本专利产品后部上方有一个凹槽,根据投影原理,其在俯视图上的投影线与产品外轮廓线几乎重合,俯视图中在此位置还有表达产品后部的多条轮廓线,无法将其明确标注,这也是符合制图规范的,因此俯视图与左右视图和后视图关于产品凹槽的表达并不矛盾;5、从后视图看,本专利产品进风口上、下边线为两段向上凸出的圆弧,从左右视图看,产品进风口的上边线为两段向下凸出的圆弧,产品进风口下边线为下凸的圆弧,由于左右视图与后视图表达的是不同立面的投影关系,其对于圆弧突出方向的弧度大小的表达并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而是应综合各个视图的表达确定产品相应部位的外观,本专利后视图和左右视图表达的进风口上、下边线是一致的,并不存在明显的矛盾;6、从左右视图看,本专利产品进风口同与其相接的外壳之间形成一斜面,后视图中该斜面也由相应的轮廓线表达出来,因此本专利左右视图和后视图关于进风口与轮廓线相互位置的表达是正确的;7、从主视图看,本专利产品正面出风口外有两条大致为长方形的轮廓线,该轮廓线在左右视图中被包含在表示出风口的多条轮廓线中,无法将其明确标注,这是符合制图规范的,因此左右视图和后视图关于出风口外双轮廓线的表达并不矛盾之处。综上,本专利的视图仅在关于产品出风口的图案上存在矛盾,并且该视图错误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进而无法生产,即不会导致本专利不适于工业应用的后果,因此,本专利并不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x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本专利所示暖风机的整体近似于圆柱形,顶部略小,底盘略大。在本专利暖风机正面板下方接近底座的部分对称的分布有两个方形折角,由于折角所处部位并非底盘的直径部位,折角的长度短于底盘直径但略长于折角处底盘的弦长,因此在俯、仰视图中能够看到折角略超出底部轮廓线的范围;但在主视图和左右视图中,由于折角的长度短于底盘直径,所以折角的投影线未超出底盘最外侧轮廓线,因此本专利整体形状仍为上小下大的类圆柱形,并不存在矛盾。雄生电器公司关于本专利整体形状存在矛盾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主视图所示暖风机正面板出风口的图案为纵向长条形,俯视图表达的对应于正面板出风口部位的图案为纵横格状,其中的竖线对应于正面板出风口的纵向长条;从左右视图来看,正面板为有一定倾角的斜面,俯视图中的横线可以是出风口内部结构线,从而在主视图中并不可见。因此本专利主视图和俯视图关于正面板出风口图案的表达并不存在矛盾之处,雄生电器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本专利左右视图和后视图来看,本专利所示暖风机的背面进风口为大致呈半圆柱形的弧面。后视图所示进风口上边线为向上凸的圆弧,该圆弧为本专利暖风机背部及侧面的进风口上边线的背部投影线;左、右视图所示进风口上边线为略向下凹的圆弧,该圆弧为进风口背部最高点与侧面最低点之间的侧面投影线。后视图和左右视图所示投影线弧度和凸凹的方向不同符合本专利进风口弧面曲率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并不存在矛盾,雄生电器公司关于后视图和左右视图所表达的进风口上边线的弧度相互矛盾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各视图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雄生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慈溪市雄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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