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1894号
上诉人李某,男,四十九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268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称:我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与北京市X区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后,已履行了该协议。但对方未与我就拆建房屋的作价补偿问题签订协议,故起诉要求北京市X区建设开发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北京市X区建设开发公司因折过安置补偿问题发生纠纷,依照有关规定,应首先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不属法院直接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潘洁
代理审判员张兰珠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