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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下午一点左右,我方的一辆尼桑轩逸黑色车(车牌号吉A90F22)在合隆镇龙城富苑小区

2018年6月6日下午一点左右,我方的一辆尼桑轩逸黑色车(车牌号吉A90F22)在合隆镇龙城富苑小区内发现被撞,发现时肇事者已经逃逸,我方在下午1:30分立即报案。在当日下午4时左右、在我方提供线索协助下、警方调查出肇事者车牌号(吉A***588)并电话联系了肇事者(肇事者电话:许先生:1***61382)我方最终决定通过交通队解决此事,当日下午8时,肇事车辆由非肇事当事人开往交通队,在全过程中、肇事者并未露面。当时交通队承诺我方一个满意答复。次日6月7日、交通队让我们两方协商,但我们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肇事人从始至终仍未露面)。并且对方已开始逐渐非法手段进行威胁我方
提问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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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达到目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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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现在就是修车需要通过怎么样鉴定能在法律生效 达到对方能给修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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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3、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4、重新检修、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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