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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前政府规定地产项目须有中标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证,2012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对该项目进行了邀标为规避招标费用及税费中标价低于市场价,在2014年10月原施工人因资金停工,开发公司让我接手该项目并拟定好与原施工人的工程转让协议框架内容以公司邮箱发给我,内容包括了施工单价以及补偿原施工人的条件 并中标建司签定了一份施工合同交给我,开发公司拟定的转让合同邮件里的单价与交给我的合同单价一致,在工程验收后甲方不予结算,于是起诉到法院后开发公司才提出已于我进场施工前该项目已进行招标备案,要求按照招标价结算,招标价格远远低于我转接此项目已支付给原施工人的的价格。招标中标挂靠的建筑公司是开发公司找来的,只听开发公司的。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故意隐瞒了此项目于我接手施工前两年已进行招标,为了让我垫资完成此项目,又在我接手此项目前签定与招标价不同的合同,如按招标价格计算,总价差距二千万左右了。请问他们构成犯罪了吗?因我是后来接手这个已停工半年的项目,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又故意隐瞒了事实,我根本不知道这项目前期进行过招标,这个工程结算按招标合同结算还是按我接手此项目时签定的合同结算?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