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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在长春某中外合作办学(在国内未取得认证)学习,与同宿舍双某发生矛盾,后经学校领导部门

2015年11月在长春某中外合作办学(在国内未取得认证)学习,与同宿舍双某发生矛盾,后经学校领导部门调停。2016年离开学校以后,双某与其同伴继续寻衅滋事,并诬陷诋毁我以及扣押贵重物品。导致这几年来一直抑郁状态,后花费一千五百元请李某帮忙转达信息给双某,希望和平解决,但并未有结果。请问双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李某是否应该归还费用。
提问时间: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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