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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张明生于2014年10月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履行转让协议中的义务,将一台挖机及海运货物交付给原告。三若被告一不能履行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等值现金1***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原系同事关系。2014年被告一提出与原告合伙在加纳经营机械配件店,并口头约定五五分成。从2014.3月到8月分多次打款到被告银行帐户。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一协商退伙,并订立转让协议,约定挖机和海运货物归原告所有,作为原告退伙的财产分配。但因被告一一直不协助履行转让协议,致使原告的权益无法实现。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原告与被告一的合伙事务,两被告既不退货,也不退钱,实属无赖行为,现转让协议中的挖机及海运货物,已被被告一处置了,被告一已事实履行不能,加之上述事实都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