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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中科院某的研究人员,在2018年的一次国内专业会议中结识了某地污水处理厂负责人的王某,两人相谈甚欢,期间,王某向张某提出请求,请求其能否帮助其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问题,张某随即答应,并表示会尽力去进行技术攻关。2019年初中国农历春节假期期间,张某的儿子从国外回中国度假,期间父子两个针对污水处理重复利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后张某同其儿子共同去到一个废弃的地下人防工程处,并且利用自费购买的各种试剂以及实验器材,利用自己在人防工程中找到的其他实验工具,展开技术攻关,最终所得到的结果符合污水处理厂的技术标准。后张某向其所在的中科院某研究所提交实验数据,研究所认为张某为该所工程师,实验数据又属于其业务范围,因而认为该项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因而随后便以研究所的名义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了发明专利,随后,研究所获得了专利权。在此期间,张某一直在同研究所沟通,其认为该项研究成果属于其个人所有,并非职务技术成果,强烈要求办理技术成果变更手续,研究所同张某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一:该项污水净化重复利用技术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问题二:张某的成果应当由谁申请专利?专利权应当归属于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