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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

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01的违约金”修改为:“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这其中如果不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办证延期,开发商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违约金)括号中任何二字,能否理解理解扩大到整合合同的全部责任比如,因政府或者我个人原因造成延期办证,那开发商的延期交房、房子质量、面积差异、设计变更等等责任统统不承担
提问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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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只对延期办证,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事项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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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是呀,我就担心,因我个人或者政府原因导致延期办证,那么开发商据此,原合同开发商所有责任都不承担,这个任何二字包括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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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括号中没有看到任何二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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