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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组合贷条款:1.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贷款机构(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

购房合同组合贷条款:1.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贷款机构(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符合贷款要求的全部资料、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所提供的资料,经贷款机构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导致拒绝放贷或部分拒绝放贷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或不能足额取得贷款时,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缴纳完毕剩余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九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约金。合理吗
提问时间: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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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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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1.这是购房合同里面的条款,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修改,删除无论何种原因?2.置业一直引导要我办纯商贷,阻碍我办理组合贷,并以办理流程慢,周期长,逾期追要违约金刺激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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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协商一致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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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置业的引导,其实就是协商性质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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