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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继父在病重期间,继子有意断绝联系。继父去世后的火化丧葬事宜继子知道后,非但不参与,还不同意继父与生母合墓。现在继父的骨灰盒还存放着不能下葬。而6年前生母去世时,继子作为家属代表与公墓管理处签合同,故合同上只有继子的名字。母亲墓碑上有继子与三儿子的名字(都作为立墓人)。当时继子、继父、三儿子都在公墓现场,继子也同意继父以后与母亲合墓,故墓碑上预留了以后继父的名字空位,继父也同意以后合墓。现公墓管理处以当初合同只有继子的签名为由,说只认继子,否则不得合墓。请问,能指定继父的代理人继续打官司吗?或凭一审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对继子的执行程序吗?即告继子在养老送终问题上作难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