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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间我们无法改变,其继子女于00年11月14日出生,母亲与其继父于2014年春季结婚,婚期已满四年。其继子女若是于14年直接变更抚养权,继续跟在父亲身边在城市中上学,本前途无可限量。可其母亲以其拥有抚养权为由,逼迫子女回到家乡城镇上学,继子女本身年幼,无知以至于开始不学无术(而那时其生父远在天边,也并不知道可再次起诉变更抚养权,为其在城市学校申请了一年病假。其女却因其继父家庭种种原因,无法自行回到父亲身边。)劳动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者,除偏僻地区学生因种种原因无法读满九年义务教育而不得不打工求生存以外,不得在外务工。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不得在外务工。但其继父以没有钱供其继女上学为由,冷暴力逼迫继女外出务工。(其继父两个亲生儿子均早已成家立业,且其继父每年有三万五千余元进账。)作为其同等合法继子女,是否应该要求其,主动归还抚养权,并且赔偿其继子女精神损失费,以及已满四年夫妻关系中的所有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