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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公司以经济损失为由不让走,是否合法?如何解决?

你好,我想问一下,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已之前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不让走,当时的经济损失并非我一个人导致的,且在事情发生后已经根据公司要求赔款,在离职时公司却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这样合法吗?该如何解决
提问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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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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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应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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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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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我是不是应该提供已对该事件进行赔款,且该事件并非我一人造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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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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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如果公司发送全款赔偿通知书我是不是有权拒绝,且该通知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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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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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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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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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具体哪些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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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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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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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这是我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两条,我是否可以理解,当乙方对甲方造成损失是,乙方要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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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该条款无效。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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