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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常州市新北区魏村承包水面养鱼,魏村派出所于2019年7月18号接到本人报警处理鱼塘被偷鱼虾和投

本人在常州市新北区魏村承包水面养鱼,魏村派出所于2019年7月18号接到本人报警处理鱼塘被偷鱼虾和投毒。当晚接警后,偷鱼虾投毒嫌疑人被当场抓获,也带有捕鱼网具和嫌疑人所说的鱼虾饵料其实是液体毒药(公安鉴定报告是毒品硫特普,马拉硫磷,和氰戊菊酯)当时鱼苗投入损失就近十万元,但魏村派出所给我解释的是说对方和我无冤无仇不是故意投毒,而是为了方便偷捕鱼虾而投的饵料不慎造成鱼死亡,不构成故意投毒,不予立案,让我去法院走民事诉讼争取赔偿,在此期间我多次和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市公安局反应过但一直没有结果,在这里诉求有识之士为此点评在我这个案件中偷捕鱼虾嫌疑人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刑事犯罪
提问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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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毒是具有主观故意,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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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一起送去做鉴定的有:饵料,水(三天后来我鱼塘取水是我为了抢救鱼苗降低损失换过的水,当时我就告诉民警的)和死亡的鱼,后来派出所副所长电话告诉我说水检测没有问题,(是我预料之中的事,因为是我换过的水)鱼检测没有问题,三个月后通知我去拿不予立案通知书时,发现没有鱼鉴定报告,在此请问派出所是否有做假做伪证隐匿证据,是否构成刑法305条做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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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我不好给你评价。你还是带上资料当面找律师咨询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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