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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喜欢一个男生四年,一年前正式确立关系。并以结婚为前提谈恋爱,中间因为他喜欢一辆宝马的高档轿跑

你好,我喜欢一个男生四年,一年前正式确立关系。并以结婚为前提谈恋爱,中间因为他喜欢一辆宝马的高档轿跑车,并以这个作为嫁妆为前提让我给他买车,车主的名字还是写我的(他无车牌),男生家里有三套房,说其余嫁妆不需要我出,现在恋爱谈了一年多,突然说性格不合,没感情要分手。因为新车买来一直他在开,然后他把自己家里的车给我开了,现在分手把车换回来了,因为我觉得这车不适合我开,本来也是为他而买,所以前两天把车卖了,但是车是消耗品,所以卖了还是损失很多(将近30万),现在心里就觉得越来越不平衡,有电话找男生和他家长协商,想多少补点差额,但都协商不成,觉得这是我自愿给他买的。想问这种情况,我能追回损失吗?
提问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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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种情况你就很难主张损失了,因为车子已交给你,也被你卖了。除非一开始你就把车子给他,后也不要回,让他作价补偿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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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主要是因为杭州上牌需要摇号,他没有名额,我是本来就有号子的,即使给他也是我的名字(车一直都是他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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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你就再应该他还车你的时候,双方分手的时候把这个补偿谈好,写个协议。这个时候要就补偿他不同意的话是很难的,因为谈恋爱是双方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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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就是不愿意我才来咨询的,卖车前也有谈过协商不成,他在某论坛上有发表过一遍关于我送他车的文章,但是文章里写的完全是以他自己的名义再买车,如果我以这个作为证据会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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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作为证据,但这个证明力不强。因为法律没有对双方谈恋爱,分手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或者补偿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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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这条法适用吗?因为我觉得我这也算是大额财产了吧,如果我想诉讼,成功的几率是不是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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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适用,主要理由车登记在你名下,且你自愿给对方开,最后车又返还给你了。你成功机率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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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所以对方不肯承担,也只能自认倒霉,自己傻没长眼被渣男骗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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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以后谈恋爱就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财产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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