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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是和当地政府(出租方)签一份租凭合同为期20年的合同2020年6月到期,后来当地政府又叫我去签了

原先是和当地政府(出租方)签一份租凭合同为期20年的合同2020年6月到期,后来当地政府又叫我去签了一份是以公司(出租方)名义的租凭合同,当时注意到合同到期是2016年6月,2016年就开始通知我们要搬出去,那时候开始就没有叫我交租了,后面我也没有交过租,由于两份合同的出租方的名字不同问题跟政府理论,理论这期间我也没有搬出去,也无法正常营业,2018年6开始停水停电 经营不了,给我的优惠政策是免15个月租金和30元一方的补偿,但他说2018的1至5月份的租金要补交,我就想知道他们收这5个月的租金合理合法吗?
提问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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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我没觉得有什么问题啊你没有搬出去就要付房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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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 律师的解答,忘记问了,那么这两份不同出租方名字的合同,合法吗,第二份可以取代第一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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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不是这样来推定的,其实要看这个房子的房产证上面的名字到底是谁,谁就有权利来签这个合同,你说的前面跟政府签合同后面估计是这个房子办证是办在这个公司名下了要不你让他拿给你看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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