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入职,2003年迁厂,为了留住两骨干,吸收我两人各投5万元入股,各占总股本2.5%,没有签
1999年入职,2003年迁厂,为了留住两骨干,吸收我两人各投5万元入股,各占总股本2.5%,没有签任何合同及法律文书,只开了一张收据注明投资款5万,占股本2.5%。两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也从未向两人公示,只是在交钱后的八年每年底给予或多或少的红利(头三年的红利就已超过了所投的5万元),2012年至今公司称经营不好无利润,无红利。到如今,公司称亏损不少,原先投的本金已亏完,不排除另外要我俩交钱补亏损。请问律师二个问题:1.我们能不能拿回本金?2.是否要承担公司的亏损?
提问时间:202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