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三位朋友合作成立一公司,其中一位朋友占40%股份我和其他两位各占20%股份。任命一位占20%股份朋
和三位朋友合作成立一公司,其中一位朋友占40%股份我和其他两位各占20%股份。任命一位占20%股份朋友为总经理。也有公司章程,大家都签字确认。大家商量投入注册资金和运营资金各100万元。结果被任命为总经理的人,不但没有投入一分钱,而且还把注册资金抽出,连同运营资金全部侵吞,导致公司一项业务也没有开展。我和其中一位股东分别在去年9月份和11月份宣布退出,我们三个股东对他进行追讨资金,其中一个股东要回40万元,我和另外一个股东还没有要回一分钱,他分别给我和另一个股东打了欠条,承诺2018年1月31日之前还钱,但是至今也没有还款。请问律师针对这种情况是采取向公安局报案还是向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谢谢!
提问时间: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