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的,现在公司为了交保险从新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交保险最低基数,减低了
我之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的,现在公司为了交保险从新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交保险最低基数,减低了我基本工资,现在签订的合同基本工资3000(我原来的基本工资4000)如果单纯交保险签订的, 为了保住饭碗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工合同,公司同意把现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原件都给我,公司不保留,如果后期发生纠纷, 我原有的第一份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还能要求补回我的损失吗?
提问时间: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