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股份公司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但伊戈尔在20
[***]******电器股份公司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但伊戈尔在2018年12月18日的邮件通知中特指当事人所在部门不搬迁。却又在会上通知需要裁员,按70%经济补偿,不同意公司就不安排‘工作,仲裁申请中有申请2012年原在其分公司的特非晶所受九级伤残的就业补助金,一审法官***认定工伤属的特非晶,不是分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所以不支持伤残补助金。但又以员工申请了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推断判定是员工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判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就是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二审陈庆莉支持一审判决。员工提交的视频证据法官在判决书中不提。不认可工伤但又据此作为判定依据合法吗
提问时间: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