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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以我岳父的名字,钱是我出的,岳父女儿和儿子各一个,他们把原来在三级城市的房子卖了,没有给我们一分钱,到武汉以儿子媳妇名义为他们买了房,后来岳父单位有经适房建房指标,为平衡把指标给我们,口头说的没有签协议,只有委托女儿签合同书,岳父去世后,岳母给我们写了个转让指标协议,他儿子也与我们三方签岳母赡养协议,里面有“儿子、女儿不再为武汉房出资、本市适用房指标问题纠纷”,只是岳母、她儿子、女儿三人签字,没有经公证。如果他儿子媳妇要反悔,要将此房子作为遗产分割,是否可以? 听说,在拿房产证的时候可以改名字,在领取房产证的时候直接将我的名字改上可不可以,这样据说可以省下过户费,这样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