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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洛川县一家公司,2015年贷款人王春荣向农商行贷款80万元‘,委托公司担保,公司与王春荣签订了委

我是洛川县一家公司,2015年贷款人王春荣向农商行贷款80万元‘,委托公司担保,公司与王春荣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签订了在私人宅基院修盖的彩钢房作为厂房的抵押合同,合同么有实行清单登记抵押,同时与贷款人给公司提供了4个人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在贷款期间,贷款人王春荣由于经营不善,超市倒闭,我公司将贷款人王春荣以及反担保人告上县法院,一审法院判我们胜诉,贷款人王春荣和反担保人4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反担保人上诉市中院,要求在有物抵押的前提下,'反担保人他们认为不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们与贷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在集体.宅基地上修建的简易超市,在没有抵押清单'经营|过程中就倒闭,公司反驳的法律依据要是什么
提问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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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一审法院的判决就是你们反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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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反担保人说的是否有理论依据,没有登记抵押实现抵押权,能否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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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抵押物未经抵押权登记,没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任意第三人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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