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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系统,由于销售回款基本为银行承兑汇票,而还贷款付工资税费要大量的现金,收回来的承

一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系统,由于销售回款基本为银行承兑汇票,而还贷款付工资税费要大量的现金,收回来的承兑汇票是地方性银行,这些银行开出来的承兑信用度低,公司开户银行不予贴现,只有找外面的私人贴现,每次都是出纳邀请私人到公司来对接,对方报贴现成本,然后把款打到公司账户上,而后出纳用网银转出电子承兑汇票,财务总监再用网银复核转出。私人贴现成本很高,而且因为所知私人贴现单位少,没比价。私人单位贴现后,回单位拟来承兑转让手续费协议邮寄至公司,其中有很多总经理没签字。现在请问这中间出纳,财务部长,财务总监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会不会界定为玩忽职守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提问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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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问题挺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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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银行承兑汇票都有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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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超过期限不予兑现对公司损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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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能不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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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其他律师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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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玩忽职守罪对象是国家机关或国家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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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其他问题呢?能一一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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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经理不签字证明经理不认可财务的做法,财务部门以上的做法,有没有征求上级领导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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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财务总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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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兑现不了,肯定会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也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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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是财务总监个人的行为而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公司会追责个人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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