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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结婚户口迁入夫家,娘家房子要拆迁,女儿还能得法分房吗?

你好,女儿结婚户口迁入夫家,娘家房子现在要拆迁,父母想把房子也分给女儿,请问女儿还可以得法分房吗?如果可以,分得的房子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吗?
提问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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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可以明确 赠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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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写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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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父母的独立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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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是爷爷留给爸爸的房子,在农村,现在全部居住城里,户口都是农村,现在分房,父母想把分的房子给儿女跟儿子,但女儿户口迁出,要是明确赠与女儿,手续需要怎么办理?这个房子是女儿个人财产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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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房产证直接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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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意思是拆迁分房跟女儿户口没关系,但是房子分下来给女儿的时候直接这女儿名字就好,跟户口没关系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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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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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家也要分房,户口已经迁入婆家,婆家分的房子有儿媳的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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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是婚前财产,与儿媳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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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都是婚后拆迁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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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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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父母的房子分给孩子,,,儿媳户口迁到婆家了,可以给儿媳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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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自愿赠与是可以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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